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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种3C认证常见问题解答 |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 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 (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1)溶剂型木器涂料 2)瓷质砖 3)混凝土防冻剂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 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答:凡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 认证标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 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5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 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 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 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 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 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2)认证依据的标准; 3)认证模式; 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清单;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其他规定。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其它需要的文件。 5) CB证书及报告(如有) 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到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 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 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 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答: 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 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 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它解释文件确定。 答:CCC认证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靠CQC监督检查维持其有效性。CCC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截止2003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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